各乡(镇、区)党委、县直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干部档案的信息资源库作用,使干部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本着“严格管理、安全保密、规范程序、方便利用”的原则,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的通知》(晋组通字[2014]45号)精神和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的通知》(运组通字[2014]32号)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县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查借阅范围
1、下列单位因工作需要,可直接向县委组织部提出查借阅县管干部档案申请:
各乡(镇、区)党委;
县直各单位;
市委组织部规定可查阅市管干部档案的单位和部门。
此外,县纪委(监察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因办理案件,也可提出查档申请。
2、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查借阅县管干部档案。因工作确需查借阅的,按照隶属关系由上述单位提出查借阅申请。
3、县委和县政府临时机构查借阅县管干部档案,由该临时机构具体工作承担单位提出查借阅申请。
二、查借阅事由
有下列用途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查借阅县管干部档案:
1、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境)、退(离)休、工资待遇、治丧、制作档案副本等组织人事工作。
2、办理案件。
3、办理社会保险、公证。
4、经县委或县委领导同志批准进行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或人物传记、举办展览或纪念活动。
三、查借阅手续
一般事由查借阅县管干部档案,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县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附件1);因办理案件查借阅县管干部档案,必须填写《县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办理专用)》(附件2)。以上两表由查借阅单位到组织部干部档案室领取,并按以下要求签报:
1、市管干部档案的副本一般不提供查借阅。特殊情况确需查借阅的,查阅单位须事先到县委组织部审批。
2、查借阅县管干部档案,各乡(镇、区)党委由各乡(镇、区)党委书记签字,加盖乡(镇、区)党委公章;县直各单位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3、因办理案件查借阅县管干部档案,县纪委(监察局)由负责审查该案件的业务室分管领导签字,盖县纪委(监察局)相关公章;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由案件办理部门的分管领导签字,盖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公章。
4、因办理社会保险、公证等查阅县管干部档案,由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代为查借阅,按规定审批。
5、因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或人物传记、举办展览或纪念活动以及编辑其他出版物等情况查借阅县管干部档案,由查阅单位事先报县委或县委有关领导批准并签注意见。
四、查借阅人员要求
各查阅单位在签批《县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时,应该对查借阅人员进行审查把关,选派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前来查档:
1、查借阅人员必须政治意识强、了解干部档案查借阅制度。
2、查借阅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且系中共党员和查借阅单位的正式在编在岗干部。
3、查阅市管干部档案副本,查阅人员必须是科级以上干部;查借阅现任正职或副职科级干部档案,查借阅人员必须有股级干部。
4、因办理案件查借阅县管干部档案,查借阅人员必须是案件主办单位的正式在编在岗干部。
五、查借阅注意事项
1、除办理案件外,查借阅只能查借阅人事关系在本单位的县管档案。特殊情况需跨单位查借阅县管干部档案的,由查借阅单位到县委组织部审批,查借阅时须携带所批复的原件。
2、办理案件填写《县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办理专用)》时,阅档申请人应按照表格中设计内容,逐项填写。干部档案室要注意区分一般事由查阅和办案查阅,妥善保管《县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办理专用)》。干部档案中的任职材料一般只存任免审批(呈报)表,如需查阅任职文件,请到其他相关科室查阅。
3、查借阅单位须在《县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签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查借阅,并事先与干部档案室联系。
4、查借阅人员须持《县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和本人有效工作(身份)证件。
5、县委组织部干部档案室按规定对《县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程序报分管部领导签批后提供相应的查借阅服务。
6、县管干部档案材料一般只能摘抄。特殊情况需要复制的,须事先在《县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中列出需要复制的材料明细,并经县委组织部批准方可复制。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须经干部档案室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用后由查阅单位存档或登记销毁。
7、县管干部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因治丧等特殊情况确需借出使用的,县直单位必须在借出之日5个工作日内归还,县直以外必须在借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归还。
8、查借阅去世5年以上县管干部的档案,由查借阅单位按照县档案局有关查借阅档案的规定办理手续,到县档案局进行查借阅。
六、查借阅纪律
1、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与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县管干部的档案。
2、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县管干部档案内容。
3、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污损、撤换、抽取、增添档案材料,未经县委组织部批准不得复制档案材料。
4、借出使用的档案和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无关人员、干部本人及其规定回避范围内的亲属翻阅。
5、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由人社局、教育局管理的档案,查借阅参照此通知执行。
附件:1、《县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
2、《县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办理专用)》